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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诗词的引用、化用与剽窃(文/马惊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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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06:3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过《百家讲坛》和中华诗词大会的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知名教授郦波在今日头条发表一首题为《旅夜作书》的旧体诗,被一名叫“一凡诗词客”的旧体诗作者“指正”了几处,郦波教授不服,进行了反驳。由于“小人”“夜郎”等用词不慎,激起了一凡诗词客的愤慨,双方矛盾激化,结果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论战,后来竟发展成双方拥趸的一场骂战。郦波教授最终不堪忍受“网暴”,于是借故离开了今日头条。其实,这起初是一场很正常的诗学论争,郦波教授若是同意接受,说句“谢谢!”,即可相安无事;若是不能接受,说句“谢谢指教!”,也可相安无事。
 
1、 从今日头条的一场争议谈起
    其实,开始时,一凡诗词客只是“指正”其几处用语表达不当,后来发现是不当“引用”“化用”前人诗句所致,于是进而发展成对于“引用”“化用”的诗法和“夺胎换骨”“无一字无来处”的诗学观念的争议。
经过头条的条友们不断发现和比对(这要归因于现今电子媒介的检索便利,使得知识和资料不再为部分人专占),人们发现郦波教授的《旅夜作书》一诗的诗句与古人的诗句重合度很高:
 
旅夜作书
文/郦波
 
长夜永怀难自问,
(唐·方干《除夜》:“永怀难自问”。)
欲笺尺素赏音稀。
(宋·晏殊《蝶恋花·槛菊愁烟兰泣露》:“欲寄彩笺兼尺素”。宋·范成大《临江仙·羽扇纶巾风袅袅》:“周郎去后赏音稀”。)
一身多少江湖事,
明月清风弄我衣。
(宋·黄先孝《诗一首》:“江海一身多少事,清风明月我沾衣。”)
 
会计师“一凡诗词客”统计得出结论:“如果按教授举的例子推算,您四句都是化用,当然‘笺尺素’还得属于您原创,那么占比是25/36=69.44%,不含标点符号重合率 89.28%”。
对一凡诗词客的做法,郦波教授极为不满,写下:“一凡诗友初文还能就诗论诗,续文则为攻讦而谋划,不顾原诗缘事而发、即兴抒怀的客观事实,深文周纳,列出古人种种相近诗句,以为暗指抄袭之引导,此种明扬暗贬、欲引祸水之手法,实在让人齿冷。”继而更愤然写下:“看着他们各种各样令人作呕的点评与表现与文字狱式的深文周纳、罗织构陷,实在让人觉得恶心。这就是‘池浅鼋孙怙恶繁’的明证吧。”因此,坚决不为写出有所指的“鼋孙”“王八”道歉。进而举出重合更严重的苏轼和宋祁的各一首词,并为此以“中国诗学百问:3.宋人为何热捧苏轼、宋祁百分百‘袭作’?”为题贴出专文。
我们先来看完全称得上“袭作”(袭取唐·张志和的《渔歌子》全文,只有一个近义词“边”不同于原文的“前”)的苏轼那首。苏轼《浣溪沙·渔父》:“西塞山边白鹭飞。散花洲外片帆微。桃花流水鳜鱼肥。 自庇一身青箬笠,相随到处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对照一下张志和的《渔歌子》:“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再看宋祁的那首。宋祁《鹧鸪天》:“画毂雕鞍狭路逢。一声肠断绣帘中。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金作屋,玉为笼。车如流水马游龙。刘郎已恨蓬山远,更隔蓬山几万重。”
  我能理解郦教授的委屈和恼火:按古人写诗的一个诗法“化用”(文学史上的“江西诗派”遵循的“夺胎换骨”“点铁成金”“无一字无来处”)而作的诗,为何苏轼全文“袭作”《浣溪沙·渔父》就成为佳话,而我郦波“化用”而成的《旅夜作书》就成为众矢之的?
 
2、 现在的人不能再“袭作”
    咱们现在的诗词作者可谓“生不逢时”,现今这个时代就是不再允许咱们像苏轼那样“袭作”了。为什么呢?
  首先,因为现在有了《著作权法》。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以后又经过几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都受本法保护。
  我们假设张志和与苏轼都是跟我们同时代的人,现在都还活着。苏轼的“袭作”《浣溪沙·渔父》成了一首红遍天下的流行歌曲,赚得盆满钵满,而张志和却一分钱也没得到,那么,张志和能善罢甘休吗?私下交涉“联合署名、获利分成”不成,张志和只好把苏轼告上法院。可以肯定一告一个准:苏轼对原作者的那些权利全都涉嫌侵犯了。那么,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呢?就以1999年胡某某诉宁波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来看,胡某某诉称其夫刘西林先生于1943年完成了《解放区的天》这一歌词的创作,宁波出版社于1996年4月出版的《七·一金曲》书中,将《解放区的天》的作者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宁波出版社也很委屈啊:以前的书中选入这首歌时,都没有署歌词作者名啊。最终原告方还是胜诉了。这个案例中,《解放区的天》这首歌词只是没有署原作者名,还没有像苏轼那么过分只是稍加改动便署自己的名。依此看来,法院会判苏轼和张志和谁胜诉呢?
  我按郦波教授《旅夜作书》的“化用”比例(苏轼的“袭作”也差不多如此),把其恩师钟振振教授的《成吉思汗陵》“化用”而写成这样一首诗:“土丘曾此葬天骄,蒙古皇陵入望遥。犹怖弓弦惊霹雳,寂春云滞不盘雕。”(原诗是这样的:“莽原曾此葬天骄,铁木真陵入望遥。犹怖惊弦轰霹雳,春云寂寂不盘雕。”)在一般的诗词爱好者眼里,这“化用”出来的也还是一首不错的诗。但是,如果我署名发表,即便钟老慈悲不追究、不把我告上法院,估计郦波教授也会替恩师鸣不平找我算账吧?如果我儿子看见我这样“化用”作诗,把钟老的诗集都这样“化用”一遍出版一本专集呢?我的“化用”作诗法会给我儿子很不好的示范吧?全国千千万万中小学生都来学这种“化用”作诗法会怎么样呢?全社会都来这么“化用”出版作品集呢?我调侃说:郦教授您应该比我更清楚这后果(一笑:起码会增加您无穷的笺注负担)。小学三年级的张怀庆小同学(我按“生吞活剥”故事中的唐人“张怀庆”虚拟的一个辅导对象)用“化用”作诗法写的《春夜喜雨》在郦波教授的支持者所撰之文下留评,结果这诗(或这样的作诗法)还得到好几位在头条的郦波支持者认可:
 
春夜喜雨
文/张怀庆
如今好雨知时节,
总是当春乃发生。
日日随风潜入夜,
时时润物细无声。
前方野径云俱黑,
左岸江船火独明。
门外晓看红湿处,
万千花重锦官城。
 
  所以,我说“夺胎换骨”“点铁成金”“无一字无来处”的“化用”作诗法现在行不通了。不信的话,可以试试像苏轼那样“袭作”(或曰“化用”)席慕容阿姨或者余秀华女士的诗作试试,或者可试试“化用”琼瑶阿姨或者庄羽女士的作品,她们未必“碰瓷蹭流量”(郦波粉丝常指责批评郦作的人“碰瓷蹭流量”),但一定会“蹭”其收入和荣誉,会上法院控告,郭敬明和于正那么多粉丝和拥趸都不足为恃。
即便原作者没有把“袭作”成诗的咱们告上法院,但是,还有一个道德法庭和自己的良心法庭会审判咱们。钟振振钟老慈悲不告咱们“袭作”,咱们自己的良心和大众的道德观念会允许这样的“袭作”“化用”吗?
   所以,我说,古人“袭作”可以,但现在的人不可以,因为已经有了《著作权法》;别人,比如张怀庆小同学“袭作”可能没人管,因为他影响力有限,但郦波教授不可以,因为他因缘际会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会影响一大批人 ,希望他珍惜。
 
3、 古人为什么可以“袭作”
    那么,为什么古人“化用”或“袭作”又可以呢?我认为至少应该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原因:
1. 引用、化用、袭作不会给被袭作者带来损害,反而带来益处。古人作品的传播本就比较困难,想雕版印书就要不菲的资金,不是一般人承受得起的,“藏诸名山”终得一睹的也只有个别人,而且很可能会断了传播链,因此,别人的引用、化用、袭作等于给原作品传播以“流量加持”,对于原作者的声望是扩大的,所以原作者会欣然同意。但也有极个别的例子给原作者造成利益损失,比如唐代刘希夷就因为不肯把名句“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的原创权(著作权)让渡给亲舅舅宋之问,而遭舅舅的谋害;因为这个名句正如后来所验证的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声望,舅舅连包括精神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都想夺走,刘希夷当然不能同意。
2.引用、化用、袭作能显示作者的学问和修养,可以展示风雅,所以作者也乐于这么干。宋代印刷术的发展应用,使得书籍和知识更加普及,一般人都能读到更多书了,所以作者和读者两方面都更有条件让诗作者以引用、化用、袭作来“炫学”(掉书袋)。而且大家有更多的共同知识,不易造成原作者著作权的转移和混淆。所以宋人甚至会赞赏苏轼那样的“袭作”。
3.诗作一般不会带来多大的财产性收益。被“袭作”者即使维权也不会获得什么实际财产收入,原作者往往因此往往会放弃诉讼维权。如果诗词作品有现在热播电视剧般的巨大收益,原作者能不要求分享收益吗?
4.还没有著作权(也就是版权)的意识和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人们即使窃取了著作权,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我的家乡闽西四堡镇在清代曾以雕版印书业闻名,但是一般的书版上都只是刻“龙文堂藏板”“林兰堂梓行”之类的字样,仅起到识别作用。到后来才有个别堂号的书版会刻上“藏板所有,翻刻必究”这样类似版权声明的文字,显示具有版权意识。《著作权法》更是如前所述迟至1991年才实施。所以古人可以像张怀庆和苏轼那样“袭作”(其实就是“篡改”)。只不过张怀庆“袭作”得不好,所以成了“生吞活剥”的笑话;苏轼“袭作”的质量高些,所以成了佳话。
5.即使有了《著作权法》,袭作、引用、化用古人的作品也已过了追诉期和适用范围。于是,张志和的后人也不能起诉苏轼的后人了。而且,即便还在版权的保护期内,如果不能预期从著作权诉讼中获得收益,著作权人也会放弃诉讼维权。比如,陈剑魂(朱惺公)将汪精卫当年行刺清朝摄政王载沣未遂于狱中所写的诗“慷慨歌燕市,从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改为“当时慷慨歌燕市,曾羡从容作楚囚。恨未引刀成一快,终惭不负少年头”,以此讥讽汪精卫。汪精卫的后人起诉“生吞活剥”式袭作汪精卫诗的陈剑魂不会得到任何好处,反而可能受损(更“丢人”),所以,当然不会去起诉。而著作权纠纷这样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起诉,就不会追究。所以,一些剽窃行为(比如“袭作”)没有受到追究而受到法律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合法,更不意味着做得对。
所以,现在的人如果把古人的作品“袭作”了,可能没有人理你;但如果你的“袭作”严重歪曲和损害原作,而受害者又较真起来,那么无论何时都是可以起诉的,因为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精神权利是没有时限的。举一个例子,岳飞的《满江红》中有“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之句,如果有人敢把这阕词“袭作”歪曲,把岳飞描述为嗜血狂魔,那么岳飞的后人就会有很强烈的动机把“袭作”者告上法庭,而且大概率会胜诉。所以,现在的人再去干类似“袭作”的事,即使没受到法律的惩处,道德上是有亏的。
 
4、 笺注溯源的意义何在
    既然现在不去追溯袭作、引用、化用的法律责任,那么笺注溯源的意义何在?我认为学理上可以有以下一些方面:
1.追本溯源,还原文化传承的脉络。读者可以因此可了解某个词语典故、某个语句、某个观点出自哪里,怎么沿用下来的,怎么变化发展的。比如《晏子春秋·霸业因时而生》云:“识时务者为俊杰,通机变者为英豪。”《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裴松之注引晋·习凿齿《襄阳记》云:“儒生俗士,识时务者,在乎俊杰。此间自有卧龙、凤雏。”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语曰:‘识时务者为俊杰。’我愿今日三民主义者记取此语。”后来,我们在电影和电视剧中常常看到变节者以“识时务者为俊杰”作为变节投降冠冕堂皇的理论依据。“时务”的意思是“当前的客观形势或时代潮流”,变节者却把它庸俗化歪解。“识时务者为俊杰”就这样一步步被“化用”了。
2.还原创者一个“公道”,从而达到鼓励创造的目的。一个非常好的观点或者一个美妙的语句,会让我们击节叹赏,追寻源头,我们就会知道是谁的创意和创作,会对创造者怀有敬意。比如曹操的《短歌行》中的名句“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沉吟至今”原来是出自《国风·郑风·子衿》的“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由此我们会更加认识到《诗经》的伟大和价值。
3.给发扬光大者记上一功,也记录糟践者的耻辱。曹操的《短歌行》中把“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从《诗经》中用于爱情的描述转用于表达对人才文士的渴求,是对《诗经》中这两句的发扬光大,因此我们会认为曹操是个伟大的诗人。而那位唐代的张怀庆却成了笑柄,被南宋计有功的《唐诗纪事》给记录了下来。唐朝初年,枣强县尉张怀庆把当朝大臣李义府写的一首五言诗“镂月成歌扇,裁云作舞衣。自怜回雪影,好取洛川归”改成一首七言诗“生情镂月成歌扇,出性裁云作舞衣。照镜自怜回雪影,来时好取洛川归”。人们读了张怀庆的这首诗,无不哗然大笑。有人讥讽他这种手段是:“活剥张昌龄,生吞郭正一!”
4.最终目的是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作品,从而正确地传承和发展文化。读者了解了来龙去脉,历史沿革,历代褒贬,那就能更好地理解作品。这自然就有利于传承和发展。
 
5、 正确认识引用、化用和剽窃
    引用是指借用现成的诗句,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引用到了极端就产生了集句诗这一特殊形式,古人可以借此炫学,但在现今的电脑检索面前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在诗词创作中,引用可以分为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直接引用就是直接引用原文,间接引用就接近于化用了。用典可以是借用前人的词语、诗句、事件、意思等,可以是直接引用,也可以是化用。“化用”按宋人的提法有“换骨法”“夺胎法”(后人合称“夺胎换骨”法,或讹称“脱胎换骨”法)。按惠洪的《冷斋夜话》所说,“不易其意而造其语,谓之换骨法”;“规模(窥入)其意而形容之,谓之夺胎法”。换骨法是古人的诗句意思不变,换一种说法(变换语词),就是《诗宪》所说的“意同而语异”。比如唐代张怀庆那首“生吞活剥”李义府的诗就是以换骨法所作很蹩脚的诗。“夺胎法”就是模仿他人诗意,加以形容、扩展、延伸。《诗宪》说:“夺胎者,因人之意,触类而长之。”
  对于“换骨法”“夺胎法”,历代颇有非议。
唐代皎然《诗式》有“三偷说”:“偷语最为钝贼”;“偷意,事虽可罔,情不可原”;唯有“偷势”,“才巧意精,若无朕迹”,可以“从其漏网”。其中“偷语”大概就相当于直接引用,曹操的“青青子衿,悠悠我心”是“偷语”成功的例子,做到了“点铁成金”;陈后主《入隋侍宴应诏诗》的“日月光天德”从傅长虞《赠何劭王济诗》偷语“日月光太虚”就失败了(前三字语同,后二字义同)。“偷意”比较接近换骨法,比如黄庭坚把李白的“青天尽处没孤鸿”用“换骨法”化用为“白鸟去尽青天回”。“夺胎法”比较接近于“偷势”,但偷势应不止于意境的模仿和扩延,还包括模仿描述的方法和行文的方法等方面;比如,李白诗有“海风吹不断,江月照还空”句,白居易作“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师法李白诗中一灭一生的写法,这就是比较高明的“偷势”了。
金代王若虚《滹南诗话》云:“鲁直论诗,有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之喻,世以为名言,以予观之,特剽窃之黠者耳。”
  再看看今人怎么说。钱锺书《谈艺录》中“王荆公改诗”云:“每遇他人佳句,必巧取豪夺,脱胎换骨,百计临摹,以为己有;或袭其句,或改其字,或反其意。集中做贼,唐宋大家无如公之明目张胆者。”
  有些诗友见有人批评过度“引用”“化用”乃至“袭作”,就以历史上有这种诗法作辩解,甚至偷换概念说:“那是不是古人用过的字和词都不能用啦?”因此,我说,不要混淆互文性的“用典”和承认别人原创的“引用”“借用”,也不要混淆作为“原材料”的文字、词语的非原创性与对作为“产品”的诗句和诗作的窃占(剽窃)。
  引用、化用而又不承认别人原创就是剽窃;即使你自己不承认,别人和后人也会(比如在笺注中)指认。虽然也有偶合与暗合的情况,但别人在前就是首创,在后的就失去了意义,正如专利的申请。
 
6、 文化的发展需要“自作语”的创新
    由于江西诗派多用“夺胎换骨”“点铁成金”的诗法,而作为江西诗派“一祖三宗”的“三宗”之一的黄庭坚就成了“背锅侠”,因为在他的《答洪驹父书》中提到了“点铁成金”和“无一字无来处”,而且他自己确实也以“夺胎换骨”法作过诗。但根据周裕锴教授的考证,黄庭坚没提过“夺胎法”“换骨法”或“夺胎换骨”法,江西诗派也从未以“夺胎换骨”法为宗旨来标榜,“夺胎法”“换骨法”原来是惠洪的归纳总结。那么来看看黄庭坚《答洪驹父书》中这段关键文字:“自作语最难,老杜作诗,退之作文,无一字无来处。盖后人读书少,故谓韩、杜自作此语耳。古之能为文章者,真能陶冶万物,虽取古人之陈言入于翰墨,如灵丹一粒,点铁成金也。”黄庭坚也说“自作语最难”,可见他也知道“无一字无来处”当为“自作语”不可得的遗憾后果,“虽取古人之陈言入于翰墨”表明“取古人之陈言”是不得已的,而非追求的目的。毕竟山谷所推崇之韩杜一谓“惟陈言之务去”,一谓“语不惊人死不休”。所以,我们不要把黄庭坚的现象描述“无一字无来处”当作是他的诗学主张。其实,他更有名的诗学主张是“文章最忌随人后”“自成一家始逼真”。
   对于“夺胎换骨”法的评价,我认为张昌红的观点是比较中肯的:“从宋诗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夺胎换骨”并不是诗歌创作的正途,而只能算是一种创
  作演练或初步技巧。“夺胎换骨”使诗歌创作有法可寻,固然是好事,这也是以黄、陈为首的江西诗派风靡一时的内在原因,但是学诗者若仅停留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夺胎换骨的创作方法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诗言志’的传统。在诗歌创作中一味强调‘夺胎换骨’,则免不了蹈入格局狭小、剽窃因袭、缺乏真情实感的窘境。”
   总而言之,文化的发展需要的是求创新、做加项,袭作、引用、化用都是对待原有文化的方式,在故纸堆里转圈。诗词要发展还是要追求黄庭坚所说的“自作语”,虽然他说“自作语最难”,后人也应该迎难而上。不要把黄庭坚的现象描述“无一字无来处”认作是他的诗学主张,从而把所谓“夺胎换骨”的“化用”认作是诗歌创作的不二法门;即便要“化用”也要真正能“化”,“真能陶冶万物”,而不是“生吞活剥”;要真正“点铁成金”,不要“垒土成堆”,甚至“毁陶为土”。
 
 
参考文献:
 
[1]唐·皎然著,李壮鹰校注.诗式校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
[2]宋·黄庭坚.山谷集.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
[3][台湾]许清云.再论皎然三偷说对黄庭坚诗法的启示.中国韵文学刊,2013,1.
[4]张昌红.“夺胎换骨”误传误解辨.文艺理论研究,2019,6.
[5]周裕锴.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一桩文学批评史公案的重判.2003.6.
 

马惊飙

著名格律诗人

另曾用笔名惊飙舞雪、京标等,原名马经标,1966年生于福建连城,为客家古镇闽西四堡的雕版印书业后人。厦门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毕业,福建师范大学中文系文艺学专业硕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院博士班毕业,菲律宾国父大学(JRU)教育学博士在读。福建省作协会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曾为福州大学外语系讲师,先后在福建少儿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新华文轩、中信出版集团任职。著有诗集《多情人生自多情》等,译著有《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受用一生的信条》等。诗歌创作兼行新旧体,并首倡卦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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