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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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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潭州雨梦 于 2020-7-20 20:27 编辑
上尾一查便得,有人就爱开黄腔!
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如此病,比来无有免者。此是诗之疣,急避。
或云:如陆机诗曰:“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或曰: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如张然明《芙蓉赋》云:“潜灵根于玄泉,擢英耀于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颂》云:“青雀西飞,《别鹤》东翔,《饮马长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铭诔等病,亦不异此耳。斯乃辞人痼疾,特须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与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开辟迄今,多惧不免,悲夫。”若第五与第十故为同韵者,不拘此限。即古诗云:“四座且莫喧,愿听歌一言。”此其常也,不为病累。其手笔,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须避之。如孔文举《与族弟书》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是也。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端。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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