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金筑子 于 2020-11-29 09:33 编辑
转载:怎样理解诗可群可怨?(林金建)
人类告别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巨大的异化也随之发生,与文明和自然分裂同时发生的,即人类自身个体和群体的对立,正是以此为背景,诗性文化(之所以以诗性文化称之,是因为它们在原始形态上都是诗性,而与文明时代中以理性智慧为内涵的文化形式完全不同)自身孽生出两种功能,它们是孔子所谓的“诗可群与诗可怨”。如果说“兴”与“观”是初民面对自然世界的两种最基本的诗性文化功能,那么也可以说,“群”与“怨”则是他们面对文明世界而不得不建构的两种最重要的精神斗争工具,其主要意义在于区别“个体”与“群体”。在“群”与“怨”之间,存在的只是程度的不同。如果说,强调前者是为了从“正”的角度招呼那些“离群而去”的个体,那么在“诗可以怨”中则把个体与群体的矛盾充分揭示出来。
简言之,在中国诗学的深层结构中,“群”与“怨”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如果说,在前者充分显示的是个人与群体相结合的社会性要求,那么,在后者则充分表达了个体走向独立的自由需要。在中国诗性文化背景下,中国诗人进行过英勇悲壮的尝试,一方面以儒家诗学为代表,他们强调“诗言志”与“文以载道”,另一方面则以道家为诗学代表,他们提倡“诗缘情”与“吟咏性情”。尽管两者的矛盾与对立没法最终解决,但他们之间每一次的体用循环与历史分合,都为中国诗学走向更高的精神形态提供了动力。
关于“群”与“怨”之体用循环,其源头可追溯至《诗经》的“以诗作礼”,如孟子《梁惠王上》引用的“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就源自《诗经.大雅.思齐》,其强调的基本精神即原始部落首领以身作则,在孟子则把它看作实施仁政的主体基础。而与先秦“诗可以群”同时出现的,即《诗经.小雅》中诸多的“心之忧矣”之语,司马迁甚至说“《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
在中国诗学中,“群”与“怨”的第一次融合带来的丰硕成果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以怨为体,以群为用”的《离骚》,二是“以诗释礼”的两汉经学阐释学理论。在前者,个体与群体的矛盾冲突已经到了白热化的激烈程度。而在后者,诗则成为一种最重要的“国之利器”。如果说,正是在屈原的“诗可以怨”之后,才可能出现有更深社会意义的两汉诗学,那也不妨说,也正是在《诗大序》奠定的群体关系基础上,才凤凰涅槃般地脱生出令人骨折心惊的汉魏风骨。继续往下,这种关系还具体表现在“晋宋诗风”与白居易的“新乐府运动”上。正是出于对“梁陈间”“嘲风雪,弄花草”的极度不满,才使白居易等人提倡新乐府。
群与怨,既是体又是用,同时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即体即用”原理。无论是对某个具体的诗人,抑或是相对于某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个原理都是普遍适用与超稳定的。
附板凳孤鹤:
诗的起源是可“乐”,源于音乐号子 ,劳动是喊号子,感到轻松而愉悦。首先是可“群”,用于集体劳动。“乐”而抒“情”,“乐”而言“志”,“乐”至极则“忧”则“怨”则“恨”,于是诗开始广了。集体时易“乐”,独处时易“忧”“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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