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诗歌报刊联盟关于打击抄袭等侵权行为的声明2021-10-16 12:01·中国诗歌网
关注 ,让诗歌点亮生活 关于打击抄袭等侵权行为的声明 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大大丰富了诗歌的传播途径,降低了诗歌发表门槛,对促进诗歌创作交流和繁荣诗歌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造成的不良现象是,由于作品发表和传播途径的多样化,让抄袭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隐蔽。尤其是近年来,诗坛抄袭现象不仅屡禁不绝,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抄袭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是对出版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严重败坏了诗人和诗歌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2021年9月,《诗刊》《诗潮》分别发出反抄袭声明,这一举措得到了诗友们的支持,有效地减少了肆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维护诗坛清朗,反对抄袭、套改、洗稿行为,全国诗歌报刊联盟各理事单位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抄袭等行为,让习惯于窃取他人精神劳动成果、抹黑诗坛和诗人形象的写作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诗坛风清气正的创作氛围。鉴于此,全国诗歌报刊联盟联合各理事单位,声明如下: 一、全国诗歌报刊联盟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凡经联盟核实认定抄袭事实成立后被加入黑名单的写作者,联盟各理事单位将对其永久封禁,在各单位出版的报刊、图书以及主办的各类网站、新媒体上永不发表其任何形式的作品; 二、全国诗歌报刊联盟将设立举报邮箱和电话,欢迎广大诗友和读者向全国诗歌报刊联盟举报抄袭行为。联盟秘书处将根据各理事单位提供的信息和群众反馈的情况,认真核实后处理; 三、鼓励广大诗人和诗歌爱好者在保护好自身权益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打击抄袭的行动中来,让抄袭者没有任何投机取巧、沽名钓誉的机会; 四、有些抄袭者就是试图通过抄袭行为炒作自己。因此,不鼓励诗人和诗歌爱好者在自媒体上转发抄袭者的抄袭作品,以免客观上帮助抄袭者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避免有可能和抄袭者一起造成侵权; 五、提醒广大诗人和诗歌爱好者在打击抄袭行为的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遵纪守法,以合法合理的形式参与诗坛建设;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抄袭者是诗坛和出版界共同的敌人,严重破坏了诗坛形象。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写作者在创作时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的名誉,时刻警醒自己,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诗人和诗歌在社会上的形象,不辜负社会各界对诗歌的美好期待! 举报邮箱: chinapoem2015@163.com 举报电话: 132 2016 1810(办公电话,可收短信,可加客服微信) 首批加入的理事单位(按笔划排序): 《十月》《上海诗人》《中华词赋》《中国诗歌》《中国诗歌网》《扬子江诗刊》《扬子晚报》《作品》《诗刊》《诗收获》《诗林》《诗选刊》《诗潮》《诗歌月刊》《草堂》《星星》《钟山》《莽原》《海燕》《绿风》《散文诗》《解放军报长征副刊》 2021.10.15 编辑:王傲霏, 二审:曼曼, 终审:金石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