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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汉妄说伦理学
蓬草 2022年1月25日
任何一种社会动物都有其社会组织的原则,以利于种群的生存。自私行为和利他行为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无论是蚂蚁、蜜蜂、狮群还是猴群,个体在群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母爱、求偶、辨别亲疏、合作、回报、竞争、欺骗、惩罚和报复,在动物界都有存在。违反了行为准则就不利于个体和种系的生存,符合准则的行为得到保存和强化。在较高等的动物,各种社会行为伴随着相应的情绪活动。亲子之间、性伙伴之间和其它亲属之间形成不同程度的社会结合。表现出同情心和同理心。动物的各种社会行为受感觉、情绪、同情心和同理心支配,似乎不见理性。但是从整体效果上看,又似乎很合乎理性。现代博弈论的一些原则也适用于动物界。工蜂的任务不是生育,而是努力工作,供养蜂王,由蜂王去生育。这是蜂群社会的组织原则和行为准则,也可以看作蜂群社会无意识的“伦理学”。如果某一只工蜂有了变异,生蛋不劳作,欺骗了同伴,它生的蛋就会被同伴毁掉。
人类作为社会动物,其感觉、情绪、同情心和同理心继承了自然演化的成果。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和王阳明说的良知都源于此。休谟/亚当.斯密的伦理学也是基于这个基础。不过在进化论出现之前,他们都把同理心看作是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活动。直到一二十年前,科学界也认为只有人类和大猿才有同理心。但是现代的科学研究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实验室的小白鼠见到和听到同伴被电击,也会产生被电击同伴一样的反应。这就是移情(现在多翻译成同理心)。
人类的能力当然不仅限于此。强大的认知和思维能力,让人类能够在情感的基础上建立起理论化的社会规范和伦理学。建立了善、恶、仁、义等概念,及伦理体系。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苏格拉底认为,人犯错误是由于无知。他可以说开辟了用理性对待伦理问题的先河。康德的伦理学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比如他认为,行为的目的在于人本身,人绝对不应该被当作达到目的的工具。
休谟和康德分属英国的经验主义派别和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哲学家。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区别主要是在知识论方面,但也外溢到伦理学上面。经验派认为一切知识都来自于感觉。其一种引申就是经验是零碎的,知识和理解要从感觉的碎片来整合。从这个角度看,休谟一派的伦理学否定理性的作用,把伦理学完全建立在个人的情感基础之上,强调个体差异。理性主义则认为,感觉提供的只提供理性的资料,其本身并不够达到知识,知识来自于先天理性的运用,而且理性是完整的。看起来,康德的伦理学论点确实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强调伦理道德的普适性。如果回过头来看伦理观点的起源,两者的伦理学又似乎都走到了自己的反面。休谟的伦理学建构于情感,其中先天的成分居多。而康德的伦理学则建构于理性思考基础之上,其中后天的成分居多。几千年来,人类的基本情感不变,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似乎更为稳固。而以理性为基础的伦理学则反映出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变迁产生许多新的职业和社会关系,也由此产生学多新的伦理道德,比如职业道德、酒后不驾车、疫情时戴口罩等等。同情感伦理学相比,理性伦理学在实践上更加困难而且时常倒退。
伦理学不能脱离人的情感,同时理性也是伦理学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同情心和同理心作为基础,道德就容易脱离现实,陷于空洞,难于实践。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有时判断是非善恶变得困难,不一定一眼就看明白。凭阶级感情而作恶,将义和团和红卫兵的集体无意识喧嚣发挥到极致,以恶为善,以大恶惩小过,这些都是缺乏理性,对人类文明缺乏基本认识的表现。下面这首小诗描述的是自然现象,但是其中也隐含着理性和感性对道德判断的差别:
寒天忽变色,夜雪落无声。 漫漫难窥豹,黑白一盏灯。 (蓬草 《冬夜》2020.12.16)
感性不足,我们需要用理性去窥全豹;理性不足,也需要依据直接的情感去辨别黑白。在很多突发事件发生时,人们的首先是产生与生俱来的情绪反应,其次才是理智分析。在决定某件事的善恶对错时,我们也倾向于首先采取以情感为基础的道德判断,然后再做深入的理性分析,全面考虑各钟因素。
最后,我们试以自杀为例,说明道德判断的复杂性。对于自杀,不同的文化都认为自杀是不道德的事情。其立论的出发点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认为一个人的生命不仅属于他自己,或是属于神(苏格拉底、柏拉图)或是属于社会(亚里士多德)。中国人也有类似的观点。《孝经》中记载孔子之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现代社会的人,更多地考虑自杀对亲人的伤害(带来悲痛,抛弃养育之责任,等等)。尽管有各种理论和理由去反对自杀,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第一、许多仁人志士为了救国救民,舍生取义。自杀并非出于自私动机。我们没有权力去强迫别人去舍身取义,但却不能不对舍生取义的人报以尊敬。第二、文革时许多知识分子受到迫害,为了避免人格受辱,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士可杀不可辱,同样值得尊敬。如果我们不去谴责加害者而去指责自杀者,那无疑是助纣为虐,去完成加害者未能做到的事情——对受害者进行侮辱。第三、对于很多身患绝症的病人,医学已经无能为力,继续延续生命只是增加痛苦。此时、病人放弃治疗,选择被动结束生命或安乐死。其理由通常是:减轻痛苦、维护尊严、避免拖累家人。显然,其他人如果劝告病人选择死亡是不道德的,但是对于病人的自主选择却不应当加以谴责。第四、在很多时候,自杀者是由于抑郁症。患者的大脑已经无力去对抗自杀的念头和行为,正如一个幼童无力举起二百斤重物一样。很显然,对于一种精神疾病造成的后果给予道德的谴责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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