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金筑子 于 2022-9-19 11:10 编辑
论今人写旧体诗的格律放宽选择
我这里说的旧体诗,专指近体诗而言。一般来讲,人们认为近体诗格律为唐人所定。近体诗的格律包括:句式声调搭配,句尾押韵规范,每句字数五言,每首中两联对仗。(七言除每句增两字,其余皆与五言相同。)
那么,这些是谁规定的呢?不是唐人沈佺期、宋之问规定的;沈宋只是提倡推广这种格律,而不是发明这种格律。谁发明了这种格律呢?沈约也。沈约,南朝江东人,他于永明时代发现了汉语具有四声的特点,即每个发音有平上去入四声之不同。比如“东”这个发音,有“东”、“董”、“洞”、“竹”。(有的发音只有平上去三音。)沈约们于是将这汉语四声用于五言诗句,这句子中的声调搭配,规定以“前有浮声,后必切的”的铿锵原则,即成了每句节点处以“二、四平仄”原则进行组合,就成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格律。这就是律诗句子的基本原则。
然而沈约对汉语四声的划分,是以他的江东口音为根据的,这划分并不适用于全国。随朝初年,南北朝的音韵学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当隋朝实现了“天下分久必合”全国大一统的时代,他们就议定编一部以适应全国统一的四声韵书,以取代沈约的四声音韵。这就是陆法言根据六朝八个音韵学家当时的发言记录、加上他自己的考证成书的《切韵》。
人们写诗的依据是有贯性的。从六朝末年到唐朝初年,从皇帝、大臣,到一般文人,他们写五言八句诗格律诗时,只依从沈约的声韵习惯,谁也不去遵循陆法言的《切韵》划分。这贯性动力一直延续续到今天,这就就人们所说的“平水韵”。
这贯性格律的优点是:不论诗人自己的口音如何,都必须从字面上去统一在一个人为的韵书里。也就是说只有贯性才有传承,历代人们写旧体近体诗,只能在这贯性上作微弱的变化,比如“拗救句”、“押邻韵”、“押方言”之类的存在。还有“轱辘体”、“飞燕出群”、“飞燕入群”之类,都是后人在“平水韵”的基础上放宽一种借口。有道是“廉者闻盗泉而不饮,智者则改名而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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