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e(远山绿叶) 发布于2020-07-31 08:08 点击:652 评论:2 古风 以诗代序
新旧时代可交替,经验教训莫抛弃。反思永远是个宝,优良传统无不利。 file:///C:/Users/52413/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写诗的原理 一百十一、怎样从个人权利体会修养 就泛泛社会而言,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然而是否有了法律规定和保障,一切权利就意味万事大吉了?非也。在现阶段中,社会发生了民事侵权,法律是不主动介入的。 所谓“民不举,官不究”,除了刑事,现行法律亦仅能到此。这就是现行法律的另一面,无法主动代表人民利益。这就造成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仅仅处于是“以法治国”还是“依法治国”的矛盾,尚摆脱不了“有法总比没法好”的无奈。 事实上,因执法者和用法者都普遍在社会主义意识上跟不上来,若“以法治国”,便只能沦为现时环境下文而不化的主观工具,注定了即使用法律主动干预群众生活,也势必并非好事,而“依法治国”,又由于受非主动干预局限,便免不了被动,甚至放弃一些有影响的处置,最终还是要损失法律的形象。 而且,在中国的国情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忍则忍”,“打不过躲得过”,“少花费总比多花费强”,是普遍想法,何况“官官相护”,“胳膊拧不过大腿”,都有着中国人很深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体验,这些方面如果不改观,很难说法律本身能比“有法总比没法好”有多出的意义,不可否认,这让法律不得不带有一定的虚伪性。 就实际情况看,人人更多的是与单位、结构、部门、团体等发生联系,或在其中生活和工作,或与之打交道,并不一定人人需要涉法,更何况人们对很多违法现象,往往也倾向不必要涉法。 尽管在不涉法的情形下,同样有着规章制度或约定俗成等,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但事实观察,因为集体主义和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大多数人作为个体面目出现,无疑又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弱势地位的特点,是义务多,权利少。少数人占有绝对利益已经证明,他们要快速集聚起经济基础,就得剥削大多数人的劳动剩余价值,而且社会也需要大多数人的劳动义务以维持运转,这两方面叠加可知,大多数人的付出该有多么超负荷,无疑这也是社会生活节奏之所以一再加快的主要原因。 劳动剩余价值,是个人劳动价值中,除了为个人生存权利所得的部分,以及为社会运转所付出的劳动义务部分,其中已经包括了个人纳税和社会扩大再生产、适度剥削所需要的个人劳动价值,然后另外支付给绝对剥削的部分。 这部分劳动价值,本来属于个人附加值,是个人有能力多贡献给社会以求推动社会尽快发展的部分,正是个人劳动及认识和情感积极性的体现,但做为剩余价值被剥削去了以后,不仅没有反映为积极性而生成个人社会价值,反而被迫贡献给了少数人的绝对利益。 相形之下,再联系国家迅速崛起对经济基础所需要的社会劳动价值,以及个人致富所需的劳动付出,可见在中国个人价值的劳动强度有多大。 其中,个人致富已经面临着响应国家号召而空前未有的强大压力,此外还要支付应有劳动义务的正常贡献,又要支付少数人为积聚绝对利益所需要的额外剥削,同时也要追增对国家崛起的附加贡献,这都是劳动强度的证明。 由此不难明白,在中国,除少数人外,哪怕少数人也大多是劳动者,哪怕对其因自私自利可暂时忽略不计,但凡是劳动者的大多数人,就一定在创造着旷世空前的个人劳动附加值,无非一部分变成了被剥削去的剩余价值,而体现不出实际个人附加值的意义,另一部分则是以劳动义务之外真正以个人附加值意义,成了托起国家崛起的真正动力。 劳动权利本身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满足,所生成价值纵然可以参与社会运转,有发展意义,但不会直接带来对社会的实际进步意义。劳动义务是对社会运转的满足,可带来企业发展和社会私人资本膨胀,仍不会直接带来社会的实际进步。只有个人附加值才有余力,以不受任何牵累的方式,推动社会直接进步。 正是这个原因,让个人附加值充满着进步意义。也正是这样的进步意义,让个人附加值一旦遭到剥削,不仅意味是对个人社会价值的贬损,并严重挫伤人的劳动积极性,等于直接给社会进步拉了倒车,也意味国家所得劳动者的社会价值出现了损耗,亦等于直接降低了社会进步的速度。 这也是少数人再有一定好作用,也是与社会主义性质不相容的结构矛盾的原因,故把少数人看成一直以来发展中的掣肘因素,一点不为过。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少数人本来就是社会的主导者,国家因允许剥削和私人利益最大化而得不到足够的个人社会价值及其附加值,就只能通过向国内或国外举债,包括扩张的方式,来维持社会运转和发展,并把由此带来的问题和矛盾,或嫁祸于外,或堆给了将来。 这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显然与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不是一种结构类型,如果中国也存在资本主义模式的影子,毋庸置疑是在自酿结构矛盾,将来的压力势必很危险。 同时,劳动义务过重,且个人附加值如果不能全部转化为社会价值,反映出的是强势者一方更看向跟公民索要劳动义务和附加值,包括急于转为社会发展动力和私人剩余价值,势必疏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其中各种附带权利,这便不仅仅损伤的是劳动积极性,而且是对社会整体人性、人格和尊严的一系列有决定性的重大损伤。 比如,公司企业以金钱换取劳动时间,看似有利于增加职工收入,殊不知这既违法侵权,也助长了剥削劳动剩余价值的机,凡真心增加职工收入,根本还在于不受剥削地实事求是按劳分配。 再如,政府监管盖章表面看是让经营者尽服从管理义务,而交钱了事,却是无端榨取社会价值的不作为,不但侵权,也给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种习气,从某种程度上说,十之八九就来自党内作风的示范影响,毕竟党的作用总是决定性的,是最能以点带面广泛体现为有初一就有十五的。 又如,一般党员似乎除了有服从交党费和配合上支下派搞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义务,便基本享受不到召开生活会和反映意见的权利,这既是组织违纪,也是对党员权利的侵犯,更让党员资格流于形式,加速了素质下滑的漫延。 党员素质下滑是先锋队性质的自我泯灭,是党的形象自毁长城的祸根,这无法从党外找原因,也没有从党外找原因的道理,而是党自身队伍内与党的组成、历史、党章、宗旨、地位等存在意义的结构矛盾,只有时刻重视纯洁队伍,全面彻底铲除不够格的人,才是唯一办法,才是从根本上重视党的建设。 如果党出现了结构矛盾,非但是社会结构矛盾的缩影,而且注定社会结构矛盾是由党内开始的,不然社会结构矛盾也得不到允许,更不可能出现漫延和泛滥。 种种事实都说明,凡是有侵权违纪的地方,就一定有剥削和腐败,就一定是在与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制度优越性搞结构矛盾,就不可能有大多数人的真正权利。 这提示了,法律也好,纪律也罢,包括党的领导,在有少数人搞鬼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对大多数人的权利真正保护,只有让集体主义和主人翁精神参与进来,且由于集体主义和主人翁精神与大多数人最近,才能及时保障和监督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公民个人通过集体诉求让处于弱势的人不再弱势,才能使每一个公民在命运上与广大社会和整个国家密切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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