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e(远山绿叶) 发布于2020-08-10 09:02 点击:436 评论:4 七绝 以诗代序
试问今朝中国人,可曾记得要求真。莫从致富辞根本,忘了为何才去贫。 file:///C:/Users/52413/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写诗的原理 一百二十一、怎样从本质体会修养 什么事情都应求个本质。如果放弃了对本质的探寻,就等于放弃了求真,放弃了实事求是,实际是放弃了基本的是非意识、爱憎意识,也意味放弃了立场而放弃了人格,于是乎人还是人否? 本质也是原理,并非难求。只要学会弄清一个关键问题、关键事物的本质,一系列类似的经验就不愁获得,怕的是不善思考,懒于探索,什么都还不明白,就总来个“难得糊涂”,除了自私自利,便什么都漠不关心。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大多数人专政少数人,大多数人是统治阶级,政权也属于大多数人而不再属于少数人。社会主义政权及其法律本质,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谁占上风、谁占下风的问题上,不具有顾及少数人、向少数人妥协的特点,因为少数人必须居下风。 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要特别防止上少数人的当。少数人在占统治地位时,总是肆无忌惮的以法律之名维护自身利益,而到了人民当家做主时,又大肆鼓吹法律的客观性,并以此来模糊法律的阶级性,这就是少数人的阶级本性使然。 法律是专政工具,有客观的一面,但根本特点还是阶级性。法律的客观性主要是执行问题,是制定成文并宣布实施以后的事,而如何制定,把什么确定为法律,把什么现象认作犯罪,看成什么性质,这些都是根据统治阶级意志来考量的,是阶级性的绝对体现。 如果故意模糊阶级性,或淡化阶级性,无疑是利用法律给社会主义挖陷阱,不但会让社会主义法律偏离应有轨道,也会让社会主义法律因有可能服务少数人,影响专政的彻底性和坚决性,而不得不带有虚伪性。 法律是社会性质最集中最直接最深刻的反映,在不同制度社会有着不同的表现。例如,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再如何表现,也是为少数人服务,再怎么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面目出现,也是维护有利于少数人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故虚伪性是注定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不允许有虚伪性,一旦有虚伪性就无法真正反映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意志,就无法证明统治阶级是大多数人,更无法证 明有完全服务于大多数人的彻底性和坚决性,又何谈有服务大多数人的能力? 还如,强拆、强占、维稳,及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这些都让大多数人处于了弱势,不光证明社会主义性质发生了改变,也证 明社会主义法律对大多数人没能起到保护维护等服务作用,反而有利于了少数人的意志,这就把社会主义法律推到了尴尬且虚伪的境地。 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政权和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保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代名词。大多数人作为统治阶级,必然是对少数人的压迫阶级,这种压 迫不容模糊和否认,一旦模糊和否认就意味否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同样,有压 迫,就一定有阶级,没有阶级,谈压 迫就是自相矛盾,谈专政更是自相矛盾。 如果把人民民主专政,看成仅仅是治安管理,或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实际就意味把矛头故意指向了大多数人,想必谁都能体会到这样的社会主义性质成了什么样子。 社会主义还远不是共产主义,绝不可能没有大多数人与少数人之分,何况在初级阶段?难道真的已经没有阶级对立、没有压迫了吗?少数人占上风算不算压 迫?事实是,没有少数人压 迫大多数人,也有大多数人压 迫少数人。 大多数人压 迫少数人是消灭了剥削的结果,是大多数人与少数人共同自食其力的必然,也是防止少数人东山再起的需要,不能因为少数人的暂时自食其力,就以孤立静止的眼光认为剥削阶级彻底消灭,而没有了防止少数人东山再起的必要。 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既不是剥削压 迫,也非尊严压 迫,前者因为无从可能,意味把剥削阶级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阶级,后者因实现了自食其力的劳动平等,阶级已经显现不出来而只能意味平等,所以大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实际是以压 迫的形式,即通过掌握上层建筑和握有国家机器,尤其是以政权和法律的形式,防范和改造有阶级性少数人的滋生和占上风。 这方面,要避免主观主义和少数人的别有用心,避免以形形色色的借口给社会主义性质戴上这样那样的枷锁。社会主义性质就是社会主义性质,不具有任何可矫情可讨论的地方,也就不允许没有彻底性、坚决性,更不允许有调和性、妥协性。 以上这些说法,若好好联系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会发现什么?再联系一下中国革命历史,又会发些什么?对比一下西方社会,更会发现什么?该不该引起一些思考? 实际是,无产阶级是以最彻底、最坚决的革命精神,取得社会主义政权的,不能因有了胜利果实便开始自我否定,搞调和、搞妥协,自酿缺陷,盲目自大,在丧失警惕中埋下被夺印的危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论谁想成为有阶级性的少数人,都需要予以防止和接受大多数人的强力制止、压迫和统治,否则就是模糊社会主义性质和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 换言之,少数人仅靠自食其力而没有剥削,是不可能有压迫大多数人的统治地位和能力的,一旦少数人占了上风,就注定意味少数人成了压 迫者而掏空了社会主义实质,扼杀了大多数人的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决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这就是包括政权和法律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器坚定存在意义和不折不扣的责任,任何以当今世界变小为借口,模糊社会主义性质,淡化中国政权和法律阶级性的动机和行为,都是心怀叵测的,本身就是跟大多数人夺印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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