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诗人评点写论副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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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4 1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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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货币是它〈商品〉的符号。”(弗·德·福尔邦奈《商业学入门》1766年来顿新版第2卷第143页〉“货币作为符号被商品吸引。”(同上,笫155页)“货币是某种物的符号,并且代表这种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全集》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3页)“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因为它本身就是财富;它不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等价物。”(列特隆《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物本身只是被看作一种符号,物不是被当作物本身,而是被当作它所值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第100页)法学家早在经济学家以前,就提出货币是单纯符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观念;这些法学家这样做是为了向王权献媚,他们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一直以罗马帝国的传统和罗马法全书【53】中的货币概念,作为国王伪造铸币的权利的依据。这些法学家的好学生,华洛瓦王朝的菲力浦在1346年的一项法令中说:“无论何人不得亦不应怀疑,唯朕有权……处理铸币事宜,决定铸币之制造、形状与储存,颁布有关铸币之命令,并遵照符合朕意之办法及价格将铸币付诸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下令规定,是罗马法的定则。当时明文禁止把货币当作商品。“任何人均不得购买货币,货币为公共使用而设,不应成为商品。”对于这个问题,卓·弗·帕尼尼《试论物品的合理价格》(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751年版第2卷)做了很好的说明。特别在这一著作的第二部分,帕尼尼同法学家先生们展开了论战。
【53】 罗马法全书——拉丁文Digesta,即汇编。它是罗马民法法典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其中收集了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残篇。它是代表奴隶主利益的。罗马法全书是在533年査士丁尼帝执政时发表的。——第109页。
[48] “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斯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末,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两盎斯银象以前获得一盎斯银花费一样多,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一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的价格,就和它以前值5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威廉·配第《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第31页)
[49] 罗雪尔教授先生教训我们说:“错误的货币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少一些。”接着他杂乱无章地开列了一份关于货币性质的著作的目录,从这个书目丝毫也不能了解真实的货币学说史。最后他训诫说:“此外,不能否认,大部分现代国民经济学家对于使货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那些特性〈莫非指比商品多一些或少一些吗?〉是注意得不够的……就这一点说,加尼耳之流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就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了。”(威廉·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207—210页)多一些——少一些——不够——就这一点说——不是完全!这算什么定义!而罗雪尔先生还谦逊地把这类教授式的折衷主义空谈命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要归功于他,那就是:货币是“一种快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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