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0
注册时间2016-8-21
威望521
金钱7456
贡献6693
金牌会员
 
威望- 521 点
贡献- 6693 次
金钱- 7456 枚
|
发表于 2017-9-15 17: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兢声律体系的形成与流行,应当早于朝廷的试律诏令
唐诗的声律标准,是【考生答卷】与【考官评卷】的依据。试律纳入科考,必有定型的声律标准。由此看来,【沈宋定律】的传统说法,是错误的。
唐朝杜佑《通典》:“永隆二年(681),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建言,明经多抄义条,进士唯诵旧策,皆亡实才,而有司以人数充第。乃诏自今明经试帖粗十得六以上,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
永隆二年(681)八月朝廷颁布《条流明经进士诏》,诏令云:“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每经帖试,录十帖得六已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
高宗开耀二年(682)壬午科考,主考官为刘思立。沈佺期(656—715),上元三年(676)20岁第进士,垂拱元年(685)29岁,释褐为接任元兢的协律郎。其高宗开耀二年(682)时,沈佺期26岁,还未踏入仕途,处于进士及第之后的待岗期间。沈佺期长安二年(702)任主考,宋之问景龙三年(709)主考。 |
|